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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再审必知的18大实务操作要点
文 |  郭子龙律师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民商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商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适当补充。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然而,随着近年来,《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最新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调整,使得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难度越来越大。本文试图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就申请再审的流程做一简要梳理,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出十八大实务操作要点,以供律师同仁在代理申请民商事案件再审过程中参考借鉴,限于篇幅所限,可能无法面面俱到,期待同仁不断补充完善。

1、有权提起再审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1)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2)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

(3)当事人权利的继受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4)案外人。案外人必须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如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了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三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2、哪些判决书不能申请再审?

绝大部分生效判决书可申请再审,但以下情况除外: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促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不能申请再审;

(2)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书不得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在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当立案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结果的再审判决书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仍有明显的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此外,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3、法定的“再审事由”有哪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理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再审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4、什么样的证据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5、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实务操作中,在该种情形下,如上一级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且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立案窗口将只作登记,仍需经过省高级法院的登记征求意见程序,对坚持不同意在高级法院审理的,省高级法院将受理后再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6、“一方人数众多案件”应如何理解?

(1)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十人以上的案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

7、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在以下五种情形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原审判人员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此外,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8、申请再审期间能否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在再审审查阶段,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则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9、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3)请求裁定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第六条、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10、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该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由于在再审听证(询问)之前,代理人基本上没有机会和再审法官当面沟通,故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便成为了代理人与法官沟通交流、引导其思路的最佳载体。因此,准备一套整洁、美观、富有逻辑和说服力的申请材料,让法官获得最佳的阅卷体验,应当是代理人始终追求的目标。具体包括: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需当事人签章,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且需注意的是,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人是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验。

(5)证据材料。包括: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需分类整理,编好页码,并制作证据目录。

(6)电子版材料(刻录光盘)。包括:A.一审裁判文书word文档;B.二审裁判文书word文档(经二审程序);C.再审申请书word文档;D.再审申请书签字版扫描件;E.主要证据材料扫描件;F.其他材料扫描件。建议光盘至少刻录两张,以防法院的电脑读不出数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11、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不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3)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精心准备,既不要贪多求全,也不能随便罗列。应把原审的主要证据和新证据按照申请再审的事由顺序排列,编好目录和页码,方便法官查阅。关键证据、重要内容还应用彩笔标记,以提示法官重点查阅。

(4)鉴于申请再审的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建议在除上述材料外,作为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两份材料,一份是原审诉讼主体的法律关系图,一份是案件基本(重要)事实的时间列表,以便于再审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抓住争议焦点。

(5)如申请再审的案件,已有在先的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应一并附上提交。

(6)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光盘中的材料应与纸质材料反复核对,确保与原件一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申请再审的立案受理?

(1)经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承办法庭审查。承办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案件交由承办法官后,会向申请当事人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当事人承办法官和书记及联系电话。

(2)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的,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并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要求补正。

需注意的是,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最好在递交材料窗口把委托手续一并递交,以便于法官与代理人联系,从窗口接收材料到分到承办法官这段时间,目前没有公开的窗口查询进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

13、民商事再审程序一般历经几个阶段?

民商事再审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再审审查阶段。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该阶段内又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1)形式审查,即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即审查再审之诉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第二阶段是再审审理阶段。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对被裁定再审的案件,依据一审或者二审的程序进行再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4、法院再审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即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八条。

15、再审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会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一般会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申请再审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因此,虽然该程序不是正式开庭,仍应引起申请再审人的足够重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16、再审审查的结果有哪些?

(1)驳回再审申请。如经过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则法院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结案。一般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A.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法院有权对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事由进行审查,再决定准许与否。这主要是审查撤回再审申请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B.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再审法院裁定终结审查。

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且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C.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请求最高法院出具调解书。

此种情况下,再审法院一般会先出具提审裁定,再以“民提字”《调解书》结案。

(3)裁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查后,若认定申请人申请事由成立、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裁定再审,既可能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也可能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再审,或裁定由本院提审。但实践当中极少出现裁定其他法院再审。

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确立了民商事案件再审应“以提审为原则、严格限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对申请再审无疑是利好,毕竟在现实司法环境下,让原审法院自行纠错、改判,难于由上级法院提审,更能做到客观、公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7、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有哪些?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18、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裁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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